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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恒企会计: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

编辑:中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6-05-24

在纳税申报时,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,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》(国税发 [2006]56号)规定,广告费、业务招待费、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“销售(营业)收入”。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

(1),即销售(营业)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,销售(营业)收入包括:

1、主营业务收入:

(1)销售商品

(2)提供劳务

(3)让渡资产使用权

(4)建造合同;

2、其他业务收入:

(1)材料销售收入

(2)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

(3)包装物出租收入

(4)其他;

3、视同销售收入:

(1)自产、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

(2)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

(3)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。

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,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(营业)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、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。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,根据规定,销售(营业)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,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,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,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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