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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形式的选择

编辑:中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9-17

对于融资性租赁,由于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,作为一种表内筹资方式,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影响: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,已获利息倍数、净利润率、资产收益率、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,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。承租人一般不欢迎租赁合同被划分为融资租赁,那么如何才能规避呢?
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——租赁》规定,对租赁的分类,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、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、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;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,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,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。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,或将租赁期设定为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%稍短一些即可,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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